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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最新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标GB19593(2015版)导读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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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2015-11-03 来源:本站新闻中心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
 
 
 主要内容导读:(GB19593-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标准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) 
 
 分级分类 
 
 4.1 按危险等级分为A、B、C、D四级;
  
 
 4.2 按消费类别分为:专业燃放类和个人燃放类两类 
 
 4.3 按组合类型分为:同类组合烟花和不同类组合烟花两种 
 
 4.4 小礼花的组合按上升效果件结构、形状和发射形式分为:圆柱型、圆球型、药柱型、药粒型和助推型五种 
 
 标志、包装 
 
 5.1.1 运输包装标志 
 
 除按GB10631和GB24426执行外,还应标注“不应倒置”的警示语或警示语标志。 
 
 5.1.2 销售包装标志 
 
 除按GB10631和GB24426执行外,还应标注: 
 
 a) 组合类型、组合发数、燃放效果(文字型或示意图) 
 
 b) 总含药量和单筒含药量(不同类组合烟花单筒含药量分别标注).燃放者最低年龄要求:年满18周岁。 
 
 c) 带外包装箱进行点火燃放的产品,顶盖不能翻开或者在燃放中影响效果件上升的应标注“该产品应从包装箱中取出后燃放”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。 
 
 d) 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应包含附录B所示内容。 
 
 e) 应标注附录C所示示意图或等同说明效果的示意图加以警示说明 
 
 除按GB10631执行外,还应符合下述要求: 
 
 a) 引火线表面整洁、干燥,无破损、无漏药、无霉变。 
 
 b) 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火线,安装位置必须醒目或有明显标记,有护引装置。 
 
 c) 个人燃放类产品,点火引火线应安装在烟花主体的侧面,带外包装箱进行点火燃放的产品及第一发是喷花类、吐珠类效果的除外。 
 
 d) 第一发为小礼花效果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引燃时间:5~8s,其他类型产品引燃时间应符合GB10631的要求。 
 
 
 
 
 
 5.4.1 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两盆以上(含两盆)联结。 5.4.2 筒体宜用纸质材料制作或使用安全环保的其他材质制成。
 
 
 5.4.3 上升效果件,不应使用金属壳体和金属附着物,除助推型允许使用塑料筒外,应使用纸及能散开的固引剂、泥土制作。 5.4.4 筒体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:
 
 5.4.4.1 小礼花单个筒体规格: 
 
 A级:内径>51mm,≦76mm(圆柱型、药柱型)或≦102mm(圆球型、药粉型),壁厚≧3.0mm; 
 
 B级:内径>30mm,≦51mm,壁厚≧2.5mm; 
 
 C级:内径>20mm,≦30mm,主体高度≦300mm,壁厚≧2.0mm; 
 
 内径≦20mm,主体高度≦260mm,壁厚≧1.5mm; 
 
 5.4.4.2 喷花类、吐珠类筒体规格: 
 
 喷花类:个人燃放类圆柱型内径≦52mm,圆椎型内径≦86mm; 
 
 吐珠类:个人燃放类筒体内径≦20mm。 
 
 5.4.5 产品与包装(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)之间不应增加垫板,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。 
 
 5.4.6 筒体应粘合捆扎牢固,不发生变形。在正常条件下,装卸、运输、储存及燃放过程中不开裂、不散筒。 
 
 5.4.7 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(偏斜角≦3°)。 
 
 5.4.8 组合类型仅限表1中规定所示。 
 
 表1 产品药量表 
 
 
 
 5.7.1 产品的燃放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  
 
 5.7.2 产品中所含小礼花效果(药粒型除外)的发射偏斜角应≤22.5°,造型组合烟花的发射偏角应≤45°(仅限专业燃放类产品)。 
 
 5.7.3 发射高度:小礼花效果(药粒型除外):15mB级≧35m,A级≧45m;助推型应≧10m;其他类型按其相应标准执行。 
 
 5.7.4 间隔时间应≤5s。 
 
 5.7.5 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、散筒、倒筒、冲底、断火、烧筒等现象,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不应出现低炸现象。 
 
 5.7.6 燃放时不应有金属抛射物,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应含带色火、导电的漂浮物。 
 
 5.7.7 其他按GB10631执行。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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